近日,中央印發了《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》共18條。
1、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對經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重要支撐作用,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。
2、堅持公平公正、聚焦難點、壓實責任、標本兼治四個原則。
3、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,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,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。
4、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,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、小微企業信貸投放。
5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。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,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。
6、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。引導和支持銀行加快處置不良資產,將盤活資金重點投向民營企業。
7、鼓勵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和創新。支持征信機構、信用評級機構利用公共信息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產品及服務。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。
8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、引導基金或信用保證基金,重點為首貸、轉貸、續貸等提供增信服務。
9、積極推動地方各類股權融資規范發展。鼓勵地方政府大力開展民營企業股權融資輔導培訓。
10、抓緊建立“敢貸、愿貸、能貸”長效機制。嚴厲打擊金融信貸領域強行返點等行為,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機構和個人,及時移送司法機關。
11、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,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。
12、商業銀行要堅持審核第一還款來源,把主業突出、財務穩健、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,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。
13、支持風險評估與信貸決策,提高授信審批效率。
14、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,加強金融監管與指導,處理好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之間關系。
15、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,金融機構要按照市場化、法治化原則,區別對待,分類采取支持處置措施。
16、抓緊清理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、大型國有企業因業務往來與民營企業形成的逾期欠款,確保民營企業有明顯獲得感。
17、加強自身財務約束,科學安排融資結構,規范關聯交易管理。不逃廢金融債務,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。
18、加強對落地實施的監督檢查。推動第三方機構開展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,提高政策落實透明度,加強對落地實施的監督檢查。
(本欄目為劉鐵斌博士的工作隨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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